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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力与宗士森、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宗士森,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880号原告:王力,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本钢北营公司工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矿区北路育才一巷。被告:宗士森,男,1987年9月26日,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黑贝村东街。被告: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诉被告宗士森、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力诉请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另外日常工作比较繁忙,故原告王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所陈述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准许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吉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