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诉被告赵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赵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17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龙爱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双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敏,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赵云,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与被告赵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云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