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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凌某;黄某;杨某;麦某;陈某;曾某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黄某1,杨某,麦某,陈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某1,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某,女,201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麦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曾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凌某与黄某1、杨某、麦某、陈某、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6)桂0203执2070号执行案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某1、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所继承杨学智的存款人民币5157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凌某参与分配该执行回款;已查封被执行人黄某1、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所继承杨学智的非住宅房屋四间。因该房屋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并且该房屋抵押他人,本院对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黄某1、杨某、麦某、陈某、曾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某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