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林与张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张银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755号原告:李林,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张银庆,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林与被告张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经核实被告张银庆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起诉被告张银庆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且原告亦同意待被告返回到武威居住地后另行诉讼处理,同意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