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明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董洪茹,杨明轩,潘永琴,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737443(1-1)。负责人许晖,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洪茹,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水上住城关舟航5村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502049017被执行人杨明轩,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新蔡县航运公司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605126919被执行人潘永琴,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新蔡县航运公司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510066925被执行人陈浩,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水上住城关舟航5村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5020490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洪茹、杨明轩、潘永琴、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洪茹、杨明轩、潘永琴、陈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理陈浩、杨明轩用以抵押担保的鸿顺恒发散货船一艘,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