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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巴桑诉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桑,曲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02民初77号原告:巴桑,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被告:曲中心,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原告巴桑诉被告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巴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桑以查找被告曲中心下落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桑负担。审 判 长 旦增宗巴审 判 员 白玛群宗人民陪审员 米  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旦增卓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