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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巍与陈行虎、马厚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巍,陈行虎,马厚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巍,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曾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申请执行人向巍之夫。被执行人:陈行虎,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厚苹,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巍与被执行人陈行虎、马厚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行虎、马厚苹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马厚苹名下有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渝FGxx**),但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查找到该车,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行虎在奉节县容军汽车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6200016133,系个人独资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居委会八组)有出资12.4万元,占出资比例100%。本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其股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