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38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芳、吴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芳,吴成兰,崔吉华,程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3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邱芳,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成兰,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崔吉华,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程克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一建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邱芳与吴成兰、崔吉华、程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603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