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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梦与XX、王永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XX,王永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梦,女,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刘开忠,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XX,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永望,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梦与被执行人XX、王永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944557.23元及案件受理费17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0万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