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3号被罚款人:梁保富,男,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梁保富、陈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保富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保富罚款5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