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郑州金智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郑州金智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011号原告:王海涛,男,汉族,1984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郭琪(实习),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智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原告王海涛诉被告郑州金智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薪酬30000元整及从原告应收到薪酬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告王海涛与被告郑州金智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年薪7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该证件使用条款及违约责任。一年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薪酬并违反合同约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证件为其他公司投标并中标,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海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