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与齐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齐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3号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枣村乡新濮路南。法定代表人:闫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建斌,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兴政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