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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冠华、张锦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冠华,张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冠华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锦柱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冠华与被执行人张锦柱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锦柱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张锦柱在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御佳园有房屋一幢,因有其他案件,我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将该房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在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城发公司扣留工程款,城发公司表示张锦柱无工程款,无法协助,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张锦柱在三华公司有工程款,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地址找寻三华公司,三华公司已搬离,无法找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