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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姜桂华与冯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西二条路军官小区1栋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列车员,住所地某某市亚布力镇兴业委一组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借款及利息75600元、执行费1034元,合计76634元。执行中,依法扣划冯宝忠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