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恒付与李应峰、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恒付,李应峰,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孙恒付,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被执行人李应峰,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韩英(李应峰之妻),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恒付与被执行人李应峰、韩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恒付与被执行人李应峰、韩英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