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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陈小义、郭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陈小义,郭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10800748616868H。负责人马永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新亮、李占生,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小义,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开发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郭秀梅,女,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开发区,无固定职业,系被告陈小义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小义、郭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4190元。审判员  刘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