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申丹,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9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丹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61号院9号楼1单元11层1113号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申丹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