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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秀兰申请宣告黄峰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兰,黄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特80号申请人王秀兰,女,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籍贯山东济南,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黄峰,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王秀兰申请宣告黄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秀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王秀兰与黄峰系母子关系。2011年7月10日申请人王秀兰与被申请人黄峰失去联系。申请人千方百计四处寻找被申请人未果。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北碚区公安分局天生派出所报警,该所接报后对申请人出具了接报回执。2014年申请人向法院呈交宣告失踪申请,申请人因故于2014年十月十五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失去音讯已达五年时间。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黄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峰,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XX湾XX号附XX号。黄峰于2011年7月10日打工时失去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4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黄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黄峰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社区证明、案件报警回执以及申请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峰自2011年7月失踪,至今已近6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秀兰作为黄峰的母亲,申请宣告黄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立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