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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财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子龙、钟达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子龙,钟达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财保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冯红生,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5********,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象洞镇联坊村。被申请人:谢子龙,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钟达美,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冯红生与被申请人谢子龙、钟达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824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子龙、钟达美的银行账户资金共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申请人冯红生所有的闽F×××××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冯红生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红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子龙、钟达美的银行账户资金共17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谢子龙、钟达美的银行账户资金共1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冯红生所有的闽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