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2刑初34号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虎,男,1984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捕前住赤城县。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淑萍、牛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虎在赤城县赤城镇汤泉美景小区东楼地下车库从债务人“大飞”(另案处理)手中顶账获得规格100mg盐酸哌替啶杜冷丁针剂30支、20颗杜冷丁片。2016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虎与购买毒品人郭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赵虎驾驶其车牌号为冀G×××××丰田轿车至赤城镇小城故事宾馆门口处,以每支5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4支杜冷丁针剂,并要求郭另支付20元车钱,共获利220元。交易毒品后的当日,郭龙因注射该毒品被赤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其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2016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赤城镇长源街附近将赵抓获,并从其冀G×××××丰田轿车内查获规格100mg盐酸哌替啶杜冷丁针剂17支,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随机抽取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虎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赵虎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无主观贩毒的故意,只是为了收收账,造成贩毒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虎在赤城县赤城镇汤泉美景小区东楼地下车库从债务人“大飞”(另案处理)手中顶账获得盐酸哌替啶杜冷丁针剂和杜冷丁片。2016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虎与购买毒品人郭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赵虎即驾驶车牌号为冀G×××××丰田轿车至赤城镇小城故事宾馆门口处,以每支5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4支杜冷丁针剂,并要求郭另支付20元车钱,共获利220元。交易毒品后的当日,郭龙因注射该毒品被赤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其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2016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赤城镇长源街附近将赵虎抓获,并从其冀驾驶的G9809A丰田轿车内查获规格100mg盐酸哌替啶杜冷丁针剂17支,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随机抽取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由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6日,赤城县公安局在办理郭某、安某涉嫌吸毒案中,发现手机号码158××××9809的使用者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2016年12月26日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赵虎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赤城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赤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赵虎人身及冀G×××××车辆搜查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赤城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情况;4、张家口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上交毒品登记表证实,赤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上交杜冷丁针剂情况;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详单查询证实,手机号码159××××3334的使用者郭某与手机号码158××××9809使用者赵虎通话情况;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1至2时许,其通过电话联系到一个手机号码为158××××9809的卖毒品男人,在赤城县赤城镇小城故事门前的马路旁其花了220元(包括20元车钱)买了4支杜冷丁针剂。当时那个卖毒品的男人还从他驾驶的轿车手扣和后备箱里给其取了注射毒品用的注射器和输液器;7、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曾打电话问其是否能买上“东西”,其就把手机号码尾号为9809的号码发给了郭某。8、被告人赵虎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其在赤城县赤城镇汤泉美景小区东楼地下车库从债务人“大飞”手中顶账获得盐酸哌替啶杜冷丁针剂和杜冷丁片。2016年12月21日14时许,其在单位上班,有一手机号码为159××××3334的陌生人和其联系买毒品,其驾驶车辆至赤城县赤城镇小城故事宾馆旁,那人付了其220元钱,其给了那人4支杜冷丁针剂;9、张家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赤城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赵虎车上查获的盐酸哌替啶针剂通过随机抽取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10、赤城县公安局检测证实,通过胶体金法对郭某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11、辨认笔录证实,郭某辨认被告人赵虎情况;12、赤城县赤城镇小城故事酒店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赵虎与毒品购买人郭某交易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虎被抓获过程;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虎目无国法,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虎辩称其主观上无贩毒的故意,只是为了收收账,却造成了贩毒事实。经查:被告人赵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强秀清人民陪审员 张小飞人民陪审员 刘书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