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破申6号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2069510472。法定代表人:尹国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海,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2017年5月18日,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电机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东风电机公司系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尹国军,注册资本24621.23万元。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废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及发电设备机组、辅机、电机、汽车电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等。申请人提交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东风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风电机公司资产总额84,030.53万元,负债总额151,312.9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7,282.37万元,2016年度经营亏损5,509.71万元。本院认为,东风电机公司系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风电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相关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东风电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董 璐审 判 员 张开运审 判 员 唐海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毛荧月书 记 员 辜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