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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志国、田伟伟、张泽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国,田伟伟,张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79号被执行人彭志国,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田伟伟,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张泽平,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2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彭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3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樊国怀刘欣徐文文案件主执行员:刘安平书记员:王晗评议彭志国田伟伟张泽平罚金一案记录如下:刘安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2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彭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3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刘欣:被执行人无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文文: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按《民诉法》的解释,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樊国怀:被执行人无财产,根据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2016)晋02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