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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与海伦市国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海伦市国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84号原告: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孙洪涛,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海伦市国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孙世学。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于长志。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与海伦市国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献县隆盛泰建材中心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