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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日训、钟正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训,钟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陈日训,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钟正国,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日训与被执行人钟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钟正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日训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日训发现被执行人钟正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