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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世府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傅楚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林,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维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74号。法定代表人:贺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付,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36号时代方舟A-1-1602室。法定代表人:傅先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世府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家庄世府锦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琪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