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慧龙与何建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龙,何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高慧龙被执行人何建臣,男性本院在执行高慧龙与何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621.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5621.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