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玉新与孔强、王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新,孔强,王焕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568号原告:徐玉新,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强,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被告:王焕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玉新与被告孔强、王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玉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徐玉新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