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登九、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登九,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5号申请执行人:谭登九,男,1971年06月02日出生,土家族,市民,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611号原二轻局四楼。法定代表人谢启峰,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90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谭登九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