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与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773号之一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组织机构代码××××66-1。经营者:刘子常,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华,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28-1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以下简称艺兴喷涂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森照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履行了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艺兴五金喷涂厂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