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闵献中、王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献中,王玉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闵献中,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峰,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再审申请人闵献中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闵献中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闵献中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