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丹与孟祥芹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90号申请人李丹,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孟祥芹,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李丹申请执行孟祥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丹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1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祥芹银行存款5000元,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孟祥芹自动履行执行款30000元,2017年5月22日自动履行执行款21311元,共计56311元。其中包括本金54120元,利息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人李丹自愿部分放弃,并同意只收取880元,案件受理费577元,执行费73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李丹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