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国涛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980号原告孙国涛,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炎亭,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登封市。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责任田二亩赔青款(2010年下半年至今)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国涛诉被告陈炎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炎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国涛支付土地租赁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陈炎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