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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国涛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980号原告孙国涛,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炎亭,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登封市。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责任田二亩赔青款(2010年下半年至今)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国涛诉被告陈炎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炎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国涛支付土地租赁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陈炎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