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兴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男,1963年04月0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晶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于2017年2月份为打烧柴,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村马鹿沟大西岔沟门山上(六道沟林场林相图150林班8、9小班)国有林地内盗伐林木。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刘兴在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村马鹿沟大西岔沟门山上(六道沟林场林相图150林班8、9小班)国有林地内盗伐林木94株,其中榆木7株、楸子33株、杂木34株、山槐1株、椴木2株、色木3株、柞木14株,合立木蓄积4.7124立方米,林木所有者是六道沟林场,砍伐林木林况破坏程度较重。案发后,盗伐林木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并返还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刘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勘查笔录、伐根检尺野帐、刘兴指认打烧柴照片、刘兴指认盗伐林木伐根照片、刘兴指认盗伐林木现场照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桦皮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兴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盗伐的林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