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黎雅与孔德飞、刘名悦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雅,孔德飞,刘名悦,李伟,吴继海,万宁市海铁钛矿有限公司,吴文秀,陈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雅,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飞,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名悦,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万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万宁市。被上诉人孔德飞、刘名悦、李伟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曾春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继海,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口市。原审被告:万宁市海铁钛矿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法定代表人:吴文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文秀,男,194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审被告:陈淑妹,女,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万宁市。上诉人黎雅与被上诉人孔德飞、刘名悦、李伟、原审被告吴继海、万宁市海铁钛矿有限公司、吴文秀、陈淑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黎雅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均不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居住,本案不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75号之二民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订《借款协议书》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故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孔德飞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黎雅、原审被告吴继海立即向被上诉人一方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判令原审被告万宁市海铁钛矿有限公司、吴文秀、陈淑妹对上诉人黎雅、原审被告吴继海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应以出借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之一即被上诉人孔德飞的住址在海口市××区幢303房,因此海口市美兰区为合同履行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孔德飞一方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对上诉人黎雅及原审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黎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被上诉人孔德飞一方与上诉人黎雅及其他原审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自然人、法人之间资金融通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k3zvudqwqogpj5bclj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