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易远周与陈应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远周,陈应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00号原告:易远周,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应付,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易远周诉被告陈应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易远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远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远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易远周负担。审 判 长 徐 曼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人民陪审员 杨艾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