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开彬与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彬,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02号原告:胡开彬,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139号北城绿景D幢4-13-4、4-13-6。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董事长。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139号。负责人:张小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彬诉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彬于2017年5���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胡开彬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