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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郑锋与邓焕明、周朝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锋,邓焕明,周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郑锋,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125639。被执行人邓焕明,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周朝芬,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郑锋与邓焕明、周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焕明、周朝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