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荣新申请执行张广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新,张广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新,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广记,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刘荣新申请执行张广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豫122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广记履行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