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敬路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东,敬路军,赵小娣,王俊芝,王艳君,敬禹,敬一,陈留杰,李伟,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24号申请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宋欣(实习),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敬路军,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赵小娣,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王俊芝,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王艳君,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敬禹,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被申请人敬一,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陈留杰,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李伟,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八千乡梅河村,注册号:410184000019612。法定代表人敬路军。申请人刘广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敬路军、赵小娣、王俊芝、王艳君、敬禹、敬一、陈留杰、李伟、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敬路军、赵小娣、王俊芝、王艳君、敬禹、敬一、陈留杰、李伟、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