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海峰与姜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峰,姜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486号原告:孙海峰,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吉、惠春,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晨,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峰诉被告姜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峰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