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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宗峰盗窃罪一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宗峰,李梦,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3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宗峰,男,198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李梦,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XX,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宗峰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梦、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24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杨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原审被告人李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原审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适用缓刑考验期错误为由,于2017年5月3日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