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巩建宏、孔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建宏,孔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巩建宏,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孔宪华,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建宏与被执行人孔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25元,经查,被执行人孔宪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巩建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