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夏叶炉与张克桂、汤光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叶炉,张克桂,汤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夏叶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克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汤光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叶炉与被执行人张克桂、汤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克桂、汤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克桂、汤光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叶炉18.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040元,但被执行人张克桂、汤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克桂、汤光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