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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树旺、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旺,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丁平平,魏继青,李相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七里冢106国道。被执行人丁平平,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魏继青,男,1965年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相坡,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刘树旺申请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丁平平、魏继青、李相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调确字第2号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树旺于2015-3-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调确字第2号确认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