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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贤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贤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特6号申请人陈贤武,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人陈贤武要求宣告曾亚爱(别名曾爱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贤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母亲曾亚爱于1986年失踪,下落不明近三十年,其户口已在1986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现申请宣告曾亚爱(别名曾爱华)死亡。经查:曾亚爱(别名曾爱华),女,汉族,1939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号内21,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曾亚爱于1986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1986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户口。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在《汕头日报》发出寻找曾亚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期限已届满,曾亚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德志居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人民法院报》的本院《公告》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曾亚爱自1986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其儿子陈贤武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亚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6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