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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水军、王霞诉被告杨虹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军,王霞,杨虹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4057号原告:吴水军,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霞,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从利、贾新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虹玮,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水军、王霞诉被告杨虹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水军、王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利,被告杨虹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水军、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借条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共计172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张拉正(系被告杨虹玮之夫)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吴水军借款30万元。之后,吴水军通过妻子即第二原告王霞的账户向张拉正账户分两次汇入30万元。汇款后,张拉正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水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按月息贰分结息,到时本息一起清还,借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张拉正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催促其还款,其一直未还。2017年2月张拉正因病死亡,原告便向张拉正的妻子即被告杨虹玮催款,但被告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张拉正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杨虹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拉正死后,被告作为其配偶理应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被告杨虹玮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2、被告并不知道张拉正有30万元的借款,即使有,也是张拉正个人借款,不应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通话录音、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客户查询详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人署名为“张腊正”,虽与被告配偶名字“张拉正”不完全相符,但该借条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通话录音、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客户查询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印证,且被告未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被告提出该借条并非张拉正书写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张拉正与被告杨虹玮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1日,原告王霞通过其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向张拉正账号汇款200000元。张拉正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水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按月息贰分结息,到时本息一起清还。借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借款人:张腊正2014.10.31”。2014年11月14日,原告王霞再次通过其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向张拉正账号汇款100000元。2017年2月17日张拉正因病死亡。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偿还,致原告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陕0103执保60号执行裁定,查封杨虹玮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C区21号楼30102号房产(房产证号:1050098022-2-1-21-30102-1)。查封期限一年。本院认为,张拉正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通话录音、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客户查询详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与张拉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时间、金额、利率约定明确。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持有异议,但未依法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拉正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虽提出该借款为张拉正个人借款,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借条约定的“月息贰分”即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但因原告出借的300000元分两次交付,分别为2014年10月31日200000元、2014年11月14日100000元,在计算利息时,应以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和日期分别计息。因借条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客户查询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能证明截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仍在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被告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拉正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虹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水军、王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2014年11月14日起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保全费2892元,由杨虹玮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世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