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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俊山、赵丽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新,张俊山,赵丽丽,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95号自诉人贾红新,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人张俊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人赵丽丽,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王志勇,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自诉人贾红新以被告人张俊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贾红新因被告人张俊山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贾红新撤诉。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