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廷坤、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廷坤,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邬兴学,邓达川,陈学洋,汪从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廷坤,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丁字口东方百货七楼。法定代表人:童登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兴学,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达川,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陈学洋,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被告:汪从强,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上诉人周廷坤因与被上诉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邬兴学、邓达川、原审被告汪从强、陈学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廷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