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会霞与被执行人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会霞,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会霞,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郭金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天津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层,1718室。被执行人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大厦B-1607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