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世才与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94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才,傅章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813号原告:钟世才,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章世,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在渝西监狱二监区服刑。原告钟世才与被告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世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世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钟世才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