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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世才与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94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才,傅章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813号原告:钟世才,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章世,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在渝西监狱二监区服刑。原告钟世才与被告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世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世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钟世才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 思 来源:百度搜索“”